正如所料,电影《第二十条》在春节假期后迎来了票房的逆袭,连续几日来一直占据着票房冠军的位置,不少司法单位还组织了全体人员观影学习,要求写出心得体会。
不知道有没有人会感悟到,影片一号主角的挂职检察官韩明,在影片最后听证会上公开逆杵单位及上级领导意见的“阵前起义”,等待他的将是什么待遇呢?影片最后的字幕没有交待,答案只能留在观影者各自的心中了。
很多人观影之后,认为片中的剧情太过于魔幻,根本没有现实基础,甚至嗤之以鼻,或是自诩专家的贻笑大方。苛求影片跟纪录片一样还原现实社会,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儿,拍出来估计就没人看了。能从连贯或点滴的情节得出事情或人生的感悟,才是观影的价值所在,体现的是观影者的人生阅历和觉悟程度。
影片的主角韩明,为了儿子进入并在重点高中待下去,明知儿子做的是见义勇为的事情,还是去谄媚巴结班主任,找关系让办案派出所领导通融处理,去给对方家长送礼请求撤案(送了果篮,茅台酒没送,担心金额过高),最后明知律师是在结交自己还在利用律师的关系宴请对方家长.....那些正义君、法律君无不对此情节安排大加斥责,称影片简直是在辱没法律、诋毁检察官形象。在他们看来,既然认为儿子的做法正确,就应该积极催促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处理结果不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到底,否则就是在误导社会。法律途径,不过是维护权益的方式一种罢了,而且都是权衡利弊之后不得不采取的最后手段,往往都是代价最大的。影片中,韩明采取的以上手段,不过都是人之常情,而且是基于自己以往办案做法乃至对于执法司法实践状况下的最优选择罢了。最简单的例子是,公安机关按照通常的做法,将其儿子的打架事件做互殴处理,选择走法律途径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大概率的也是行政复议维持、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在审驳回的结果。就算是侥幸官司胜诉了,学生家长以学校为第三人的长期对簿公堂,会对孩子的学业造成什么影响?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动辄数年的司法诉讼,等官司有了结果,恐怕孩子早就过了高考期了,给孩子造成的人生损失,哪有部门管啊?正义往往要败给现实,法不该向不法让步,也是要根据现实考量的。不仅仅是对待儿子打架事件的处理上,包括对张贵生案件的处理上、对挂职单位同事的巴结上、对分管领导隐藏自己观点的处处奉承上,韩明将职场上大多数中年男的现实选择,刻画的淋漓尽致。从年过中年还会被选派到市级检察院挂职、解决了儿子升重点高中的剧情看,韩明是深谙社会潜规则的能手。
大环境就是如此,个体即便心怀公义,可只是出力不讨好的飞蛾扑火,又有何益呢?韩明、王检等人,大致都是因为明白这个道理,才会有电影前大段中的表现,是不是很契合职场中的大多数人的选择,甚至被人称之为“成熟”、“明智”、“值得信任”?
很多人认为影片最后韩明在听证会上的“阵前起义”根本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在得知妻子打了学校领导兼对方孩子家长被公安机关告知要给予行政处罚后,其跟儿子、妻子在家中有段对话,大意是,大不了孩子不读重点高中了,自己不想着在市级检察院转正,一家人回到小县城工作生活了。
其实,在这个时候,精于职场潜规则的韩明,已经做出了要在公开听证会上为王永强案件进行“绝地反击”的选择,而且明白如此这么做的后果:一家人要回到小县城工作学习,儿子的学业、自己的前程,可能就此终结,之前的一切努力都白费了。于是,也便有了影片最后听证会上的那场精彩演讲。影片如此的安排,真的是没有现实性吗?现实中,那些敢于公开发声的维权者,哪个不是明知如此必将遭受不利的影响和后果,考虑好了需要承受的代价才毅然挺身而出的。影片的结尾很有深意,坚持正确办案意见的吕玲玲恢复职务了,王永强被无罪释放回家了,老爷子一伙被法办了......可主角韩明影片中一直贯穿始终的转正事宜呢?一直出具错误办案指导意见的分管领导王检呢?没有明确交待的话,那就是还是一如既往,王检还是王检,韩明挂职还是挂职。试想,等到韩明需要挂职转正之时,对在听证会上对自己“阵前起义”公开打脸属下,王检会给出什么样的鉴定意见呢?会不会一如电影前半段精明如此的韩明所料,一家三口回到了小县城呢?“法律应该让坏人的犯罪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的出手代价更大”,“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这些道理谁不知道谁不明白?可真正到了具体案件中,“法”与“不法”的认定过程及裁判结果,跟办案人员的命运紧密划挂扣时,办案的过程,哪是仅是“别人的人生”,而是真切事关自己的人生了。
如果出具正确的法律意见,需要办案人员冒着逆杵得罪领导的风险,需要冒着自己职场升迁就此终结的代价,还会有办案人员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吗?犹如此前文中提到的,二审法官如果想要改判案件的话,则需要面临影响自己绩效考核的压力,其还会依法改判,而不是一概维持、考核过关吗?
不少的观影现场,影片最后韩明的一场精彩演讲之后,电影里及现场下都是掌声一片,又有多少人想到,韩明如此的公开让自己的领导下不来台,将面临如何的现实后果呢?形成如此后果的司法氛围、司法环境不有所改变,“法不该向不法让步”,又如何避免成为口号而能够常态化的实现呢?仅靠办案人员得罪领导、牺牲自己的一时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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